西安设计联合会章程

西安设计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6-24 17:06: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西安设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 XI’AN DESIGN UNION(缩写XDU)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

联合会是由西安地区为主的设计学科相关的企业、高校、个人、其它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组建原则及宗旨

联合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企、事业单位和设计工作者服务。

联合会以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为宗旨,加强行业沟通与协作;促进设计学科链、技术链、产业链的协同创新发展; 推动设计资源与产业资源、社会资源深度融合;促进设计服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强化产业核心竞争力与影响力为目标,促进区域经济文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联合会接受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联合会秘书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18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联合会业务范围

(一)业务交流

(二)自律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类别

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设计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合法注册的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设计行业的个人。

(六)遵守联合会知识产权制度。

(七)遵守联合会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入会申请后,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联合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取得相关资料。

(三)有权优先享受联合会各类咨询建议、资源协调、评选推荐、商业技术信息共享、行业培训、推荐先进、项目攻关、技术评鉴等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联合会提出建议、批评、监督和议案。

(五)可自愿入会,也有退会的自由。

(六)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七)有权在联合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合会的决议,支持联合会的工作。

(二)全力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有损联合会声誉的活动。

(三)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按联合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联合会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遵守联合会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单位自愿退会,应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三)会员退出、除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所交当年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四)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背离联合会宗旨,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经过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处理;会员被联合会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合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合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合会的变更和终止。

(五)审定联合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公布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选举或罢免监事会监事。

(九)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单位会员和联合会秘书处经民主协商推举。理事会理事应经会员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实行理事动态管理机制。每位理事、常务理事在任届期间,要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如果两年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所在会员单位不缴纳单位会费的,其联合会职务自动被取消。 

对积极参加联合会活动,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增补为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的,由原推选单位与本会协商提出更换人选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决定下设工作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联合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聘任。

(十一)决定联合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

(十二)代表联合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的建议。

(十三)监督联合会的项目执行。

(十四)制定并审议联合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十五)审议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六)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七)制定会费额度和收费方式。

(十八)实施表彰和奖励。

(十九)决定终止、清算等。

(二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年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联合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联合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组负责人。

(五)制定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定各工作组、秘书处工作报告。

(八)领导联合会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十一)审定提请联合会会员大会变更或终止联合会的决议。

(十二)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成就显著的专家、学者及富有经验的协会工作者。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开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专家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选择能够推动联合会工作的人士加入联合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秘书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合会会议活动、与联合会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会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如有会员提议修改章程的某些条款时,向秘书处提议,秘书处对本章程的修订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并形成决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 经联合会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06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