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丝绸之路创新设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丝绸之路创新设计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Innovation Design Alliance of Silk Road Economic Zone(简称IDA-SREZ)。
第二条 联盟性质:在中国创新设计产业战略联盟指导下,由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创新设计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等自愿组成,属非政府、非营利性质。
第三条 联盟宗旨
1、立足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促进和深化本地区内及本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交流合作;
2、推动创新设计领域科研合作、经济交流、人才培养、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等,促进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资源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 法律管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社会道德习俗。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五条 联盟任务:
1、开展项目对接与合作,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创新设计产业试验区,搭建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2、接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或科研团队开展创新设计领域的技术咨询、项目论证、标准制定、专业培训等项目合作;
3、推动区域内创新设计人才培训、资格认证和教育专业认证等;
4、推动区域内产品、系统、工艺、流程、服务模式等创新设计的评选、竞赛、发布、推广和应用工作;
5、推动区域内设计竞争力评估和发布,建立创新设计指数评估体系;
6、促进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创新设计大数据平台建设;
7、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联盟宗旨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电子商务等。
8、全面推进设计文化的交流、合作、创新、建设和应用服务。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六条 联盟会员性质:从事创新设计相关领域的团体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条件:
1、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2、遵守联盟章程;
3、在创新设计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愿意履行联盟会员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联盟:
申请机构按照联盟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由联盟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1、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决议和事项;
3、参加联盟的活动,分享联盟的信息;
4、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5、获得与联盟内其他会员协作的优先权;
6、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自愿加入联盟、退出联盟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2、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3、按时参加联盟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4、维护联盟合法形象和利益;
5、尊重联盟及其会员的知识产权;
6、联盟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以联盟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代表单位参加联盟的活动。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退出
1、联盟会员有权利退出;
2、联盟会员决定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个月向联盟秘书长提供书面申请或声明。一旦接到秘书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终止,交回联盟会员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3、联盟会员如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资格终止
1、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联盟会员资格;
2、凡失去联盟会员资格的单位不得再以联盟会员的身份或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
1、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
3、专家工作委员会;
4、秘书处。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1、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2、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由加入联盟的会员单位各推举1名代表组成,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3、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
⑴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并监督联盟协议执行情况;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终止事宜;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
1、联盟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联盟理事会的权力:
⑴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⑶筹备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⑷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联盟下设专家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⑺决定秘书长、专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⑻决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
⑼代表联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及相关项目建议;
⑽监督联盟的项目执行;
⑾制定联盟管理制度;
⑿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职责
1、全面把握与指导联盟的宗旨、目标、任务;
2、召集和主持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3、检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提名专家工作委员会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6、行使约定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 联盟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2、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3、支持和指导联盟及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4、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
1、联盟设立专家工作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秘书处。
2、专家工作委员会由承担各具体项目任务的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
3、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4、专家工作委员会职责:
⑴制订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⑵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创新设计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制订联盟内可持续的发展计划和相关的项目计划;
⑶指导各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实施战略;
⑷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⑸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⑹召开联盟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
1、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
2、联盟依托单位为西安设计联合会。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依托单位提供,所需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给予保障。
3、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创新设计中心。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承担联盟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
4、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负责协助联盟专家工作委员会和联盟会员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创新设计项目;
6、执行对联盟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7、受理专家工作委员会及联盟会员提出组织联盟活动的申请;
8、授权联盟会员使用联盟标识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9、促进联盟会员共享创新设计成果;
10、落实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委托事项;
11、协助秘书长组织落实课题项目并协助监督课题执行情况;
12、承担联盟会员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
13、承担定期与联盟会员沟通信息任务,受理对联盟工作的建议;
14、承担起草联盟各项文件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课题项目;
2、协调联盟会员开展工作;
3、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秘书处相关工作。
4、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制订联盟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6、负责联盟新会员资格审查;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副秘书长职责
1、助理秘书长行使职责;
2、在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能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支持和指导联盟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财政资助;
3、联盟会员投入;
4、在约定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
联盟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联盟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1、遵守会计准则法规,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和完整;
2、每年应由有认证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联盟的帐目进行审计;
3、联盟正式职工保险、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参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
1、联盟会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3、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会员的专利技术,可经授权合理使用;
4、如需使用联盟其他会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会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5、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会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
6、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会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给理事会审议,并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解散程序
1、联盟解散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2、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上述议案,做出解散联盟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联盟在解散之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联盟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联盟资产在偿付债务后如有剩余,捐予或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丝绸之路创新设计产业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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